曹斌律师亲办案例
一文全懂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
来源:曹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7
浏览量:550

医疗损害责任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包括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共计十一个法条,主要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产品责任。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医务人员具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归责方式: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上不再采用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具有过失。但以下三种情形采用过错推定,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主要指不遵医嘱诊疗,不遵医嘱用药)。但有例外:若患者不遵医嘱是因为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免责,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1.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告知患者病情、应采取的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损害,如病情恶化、减低治愈几率、缩短生存时间等。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归责方式:过错责任。

2.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机构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況,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医疗行为虽无差错,但仍给患者造成损的,如并发症、医疗意外等。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归责方式:过错责任。

例外情况: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必须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但限于客观情况,不能告知或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如患者昏迷且不知其近亲属或患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只要医务人员不存在技术上的差错,不成立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

三、医疗产品致人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致人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或者血液制品具有缺陷给患者造成损害。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

四、医疗损害责任赔偿项目

1.共有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共九项。

2.伤残患者赔偿项目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其他(如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3.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其他(如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以上内容由曹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曹斌律师咨询。
曹斌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24好评数4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91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斌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6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910